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章程
是指中外合作者以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為依據制定的企業宗旨、組織原則、活動原則等的法律文 件。按法律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章程要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生效。企業章程是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綱領性檔,有極強的法律約束力。其除了對具體經營的 內容必須予以明確外;還應明確一系列確保完成經營內容的活動規則和議事規則,是實施合同的保障。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章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名稱、法定住所;
(二)經營宗旨、範圍、規模及經營方式;
(三)中外合作者的名稱、住所、國籍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國籍;
(四)中外合作者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
(五)中外合作者的合作期限;
(六)中外合作各方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的條件和辦法;
(七)中外作者投資的回收辦法和期限;
(八)董事會或聯合管理機構的組成及議事規則;
(九)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經營管理人員的任免辦法;
(十)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十一)企業的勞動管理制度;
(十二)企業中止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條件及債權債務的清算及財產歸屬;
(十三)企業終止時債權債務的清算及財產的歸屬;
(十四)合作各方解決爭議的辦法和議事規則;
(十五)修改合同、章程的條件和程式。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中外合作經營的契約包括合作協定和合同;加之企業的章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和經營,始終按照上述三個法律檔來進行運作。他們三者之間的關係是:
1、協定是中外合作各方對為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一些主要內容和原則達成的一致性意見,是制訂合同的基礎。
2、合同是中外合作者在協議的基礎上進一步達成有關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目的、方法步驟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的一致意見;是制訂企業章程的依據。
3、章程則是根據合同約定的原則,就合作經營企業的宗旨、組織原則、經營方針等事項具體化的法律檔.章程一般可以對外出示,而企業合作各方達成的協議、合同是不宜公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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