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公司的缺點

香港有限公司的缺點
1.公開資料 —— 法例規定公司必須向公司註冊處呈報某些資料,向公眾披露。例如,公司要將下列資料存檔方便公眾查閱:資本結構;股東、董事及秘書的個人資料;抵押轉讓股份等。公眾公司更要將周年帳目公開披露。
2. 公司受《公司條例》規管。與合夥經營比較,成立公司的程式較為繁複。此外,在公司成立後,董事和秘書繼續有責任向公司註冊處呈報指定的報表。公司亦須備妥經審核的帳目。
3.程式複雜 —— 公司必須保存某些登記冊,例如成員登記冊、董事及秘書登記冊、押記登記冊等。在公司運作中也有各類會議,例如股東周年大會、特別股東大會、董事局會議等。公司必須保存這些會議的記錄。決議也有多種。投資者有意成立公司必須對此有所掌握。
4.結束營業 —— 通常,公司結業只可以清盤。清盤時必須委託清盤人變賣公司的資產、將變賣所得分派給債權人和股東。如果公司的資產足以抵銷負債,可由公司成員自動清盤結 業。如果資產不足以抵銷債務,正常的做法是由債權人自動清盤或強迫清盤。清盤的程式本身既複雜又昂貴,往往需要委聘律師或會計師事務所辦理。一間「普通」 的公司清盤費用可能超過1萬元。
5.稅務 —— 公司利得稅稅率是16.5%,稍高於獨資企業和合夥商號。不過,公司很多開支都可以扣稅,例如董事酬金,所以,雖然公司稅率較高,但成立私人有限公司也未必一無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