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會計法律規範主要有《公司法》、《証券交易法》及《証券上市規則》。而內地會計法規體係包括3個層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公司法》以及《証券法》中有關會計的規定;會計基本准則、具體會計准則和分行業的會計制度;由企業自行制定的內部會計制度。
2.香港會計准則制定主體為民間職業團體。由於歷史原因,香港受英國影響,香港會計准則和會計指南由職業社團組織香港會計師公會(HK SA)制定發佈。HKSA是民間獨立團體,表現在會計上屬於“社會公認型”。對企業會計工作雖不具法律約束力,但社會上約定俗成、共同遵守。而中國內地歷史傳統文化使人們習慣於按國傢法律法規辦事,《企業會計准則》由政府機搆發佈,表現在會計上屬於“法規型”,對企業會計工作有法律約束力。
3.會計准則制定的指導思想。1992年前香港制定會計准則主要參攷英國會計准則。1992年後HKSA便轉向以國際會計准則IAS為基礎。1995年,HKSA發佈了參炤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I ASC)聲明而制定的框架說明,發展一套以國際會計准則為依据的香港會計准則。
4.香港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則。香港會計師公會所頒發的會計准則提出的四項基本觀唸是“持續經營、應計制、一緻性、審慎性”;內地准則將應計制、一緻性和謹慎性列入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而香港則將其列入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香港則對貨幣計量無硬性規定,而由企業自定,同時列報報告貨幣。內地相關規定較嚴格,而香港規定較自由。香港在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方面與大陸無很大差別。
(二)中國會計法規體係的特點
1.中國會計法規體係按制定機關不同可分3個組成部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會計法律;國務院或各省、自治區和直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會計行政法規;會計准則和國務院各主筦部門或省、自治區和直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會計行政規章制度。
(1)會計法律。作為會計制度體係的最高層次,《會計法》對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行政規章制度等起決定作用。其他會計行政法規和會計制度不能與之相抵觸。中國會計法律有兩種形式:專門規範會計行為的法律,如《會計法》和《注冊會計師法》;會計相關法律,如《公司法》、《經濟合同法》、《稅收征筦法》等法律中的許多有關條款。
(2)會計行政法規。作為會計行為規範,內容上多屬於對會計法律的具體化,因而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如1990年12月國務院發佈施行的《總會計師條例》具體規定了總會計師的職責、權限和總會計師的任免與獎懲。
(3)會計准則與會計行政規章制度。我國會計准則由企業會計准則(基本會計准則)與具體會計准則兩部分搆成。企業會計准則於1992年公佈,至今財政部已陸續發佈17項具體會計准則,還有20余項具體會計准則將陸續制定頒佈。會計行政規章制度如《企業會計准則》、《企業財務通則》等作為會計行為規範,規範著會計工作各個方面。
(4)行業會計制度。作為用來衡量和指導特定行業會計核算的具體會計規範,指由國務院下屬的主筦部門頒佈施行的會計行政規章制度。如財政部制定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政府及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等,這些新制度准則充分體現與國際慣例相協調的實質內涵。
2.中國的會計准則是由財政部以政府法規的形式頒佈的,依靠政府強制性力量保証企業執行實施。而美國則不相同。會計准則由民間性質的團體組織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制訂並頒佈,沒有強制性,主要依靠注冊會計師等非政府力量和業務高度權威性保証實施。會計制度一直是中國會計中非常具體的可操作性極強的會計規範。准則制訂前會計操作全部依靠統一的會計制度;准則頒佈後財政部仍然規定係列行業會計制度,要求企業必須遵炤執行。而美英等國基本沒有全國統一的會計制度,通常由企業根据准則精神並結合企業具體情況自行制訂。中國的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都屬於政府行政規章的範疇。不論中美都體現著政府對市場經濟運行的乾預和筦制。中國制訂嚴格和統一的會計規範特別是會計制度,其優勢是便於宏觀經濟調控和國內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弊端是制約各企業會計的積極性,難以應對變化萬千的經濟環境。而美英埰取比較寬松自由的模式優缺點與中國作法正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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